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都更案內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在取得多數住戶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的1.3倍。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61 條、第 65 條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提高誘因,也增加強制力,雙管齊下,就是希望盡快處理約 300 至 600 案屬於極度危險的海砂屋或高樓層的集合住宅。
內政部指出,1999 年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 1999 年 12 月修法前的 6 層樓以上中高層建築物約有3萬 6200 餘件,這些建築物興建時因耐震設計標準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疑慮,但由於戶數較多,整合更為不易,加上獎勵不足,實務上推動改建困難。
內政部指出,去年1月底完成「都市更新條例」全面性修正,已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目前地方政府已陸續有協助代為拆遷的案例,讓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實執行。
內政部說,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強制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這次修法也提高獎勵誘因,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地方政府可直接拆除危老建物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表示,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但仍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包括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後核定,已能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蔡總統上任後要求建構完備的都市更新制度,加速推動都更。近年來政府陸續完成「都更三法」的修正,包括都更條例、危老建築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讓危險老舊房屋可以就地迅速重建,並由國家成立專責機構,整合經費、資源,導引民間專業人士、住戶齊力合作,強化執行都更能量。
蘇貞昌說,在近3年來的努力下,全國危老重建案累計已核准超過 1100 件,都更案累計約 260 件,成果較以往已有明顯成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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