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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檢察事務官符合規定可轉任檢察官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規定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6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納入檢察官任用範圍。

鑑於台灣司法官的任用主要經由考試取才,為多方延攬具社會歷練及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員成為檢察官,回應社會對司法官多元晉用的期待,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擬具「法官法第 87 條及第 88 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6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經遴選擔任檢察官。

全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 25 日審查後照案通過;當時列席的法務部長蔡清祥說,面對檢察機關長期人力不足情況,法務部實施各項改善方案,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增補人力,以提升檢察機關整體工作效率等。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全案三讀修正通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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