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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討商標敗訴 法院認可經紀關係不存在

蘇打綠(資料照)。(大誌雜誌提供)圖片來源:中央社

樂團蘇打綠控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商標返還。台北地院今天宣判,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商標返還部分無理由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樂團蘇打綠的 6 名成員於 2004 年 4 月 27 日與「林暐哲音樂社」簽署經紀合約,由音樂社擔任 6 名成員的經紀人,並於 2007 年間簽訂經紀續約,合約期間延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間林暐哲在 2010 年設立「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後,將音樂社辦理歇業登記,相關商標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於 2013 年間自商標權人「林暐哲音樂社」受讓等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林暐哲音樂社」既已辦理歇業登記,商業主體即已消滅,本件經紀合約、經紀續約已因當事人一方的商業主體資格消滅而失其合約效力,蘇打綠 6 名成員主張無經紀關係存在,為有理由。

法院指出,雙方的經紀契約法律關係雖不存在,但「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取得商標權利是因受讓自「林暐哲音樂社」,「林暐哲音樂社」取得相關商標權利時是本於經紀合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的原因,且經紀合約法律關係是否存續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已取得商標權利無涉。

法院表示,「林暐哲音樂社」基於合法有效的合約取得商標權利,為既得權利,並不因契約關係結束而喪失法律上原因,因此蘇打綠6名成員請求商標返還並移轉登記為 6 人共有部分,為無理由。

北院今天判蘇打綠成員6人部分勝訴(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部分敗訴(商標返還並移轉登記為6人共有),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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