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其中1至3人為常務裁決委員,明定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相關裁決書應定期出版。
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設置裁決委員7到 15 人,由勞動部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專業人士擔任。
由於現行裁決委員均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效率及專業,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設置1至3位專職裁決委員,且明定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由於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公開與否,取決於申請裁決人是否同意公開,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勞動部應將公開裁決決定書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書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提供事項,應僅公開其他部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公開的裁決決定書內容,得不含自然人名字、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以識別的個人資料,但應公開自然人姓氏及能夠區辨人別代稱。
此外,現行工會法明定候補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工會監事名額1/2。但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認為,現行條文恐讓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1人的工會,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工會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才能選舉產生監事,將使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
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增訂工會得設置候補理事、監事至少1人的但書,讓工會有利運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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