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於 2018 年間被吳姓女子開車撞傷,認定自己損害 5000 萬元,提告求償 1999 萬元。北院判決吳女僅須賠1萬 6000 元,並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將生活成本要求對方負責。
判決指出,吳女於2018 年6月5日晚間開車行經台北市復興南路、市民大道交叉路口,右轉時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黃男,導致黃男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吳女拘役 40 天,得易科罰金。
黃男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黃男主張,他的損失包括精神慰撫金新台幣 400 萬元、肉體痛苦 200 萬元、交通補助 443 萬餘元、汽車高速衝撞造成身體多處挫傷的權利金 500 萬元、無法工作損害 494 萬餘元、醫藥費 1293 萬餘元等 15 大項。
其中,黃男表示,他的祖母 101 歲過世、外祖母 86 歲過世,他隔代遺傳長壽基因,可以活到 100 歲,還有 62 年餘命,則每年醫療費 13 萬 9056 元乘以 62 年,考慮通貨膨脹乘以 1.5 倍,計為 1293 萬 2208 元。
另外,黃男表示,他受傷無法洗碗,需要洗碗機,一台 1 萬 2800 元,兩年換一台,餘命 62 歲,需要 31 台,漲價因子計1.5 倍,花費計為 29 萬 5200 元,又電費估計 8789 .1元。共計 37 萬 5989 元。
黃男主張,他受損害約 5031 萬元,但僅求償 1999 萬餘元。吳女則認為,黃男求償金額太高,且黃男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應負 20 %過失責任,賠償金額應該只有 2 萬 4000 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並非當事人主觀上對於權利行使的一種想像,而可以任意請求。黃男卻提出許多與車禍無關的醫療、生活用品、營養品支出單據,主張許多與本件侵權事實沒有因果關係的請求。
北院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並非權利侵害事故發生,權利受侵害者即得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身上。
北院僅認定黃男請求精神撫慰金2萬元有理由,其餘均駁回。另外,黃男事發當時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要負 20 %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吳女賠償1萬 6000 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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