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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修正草案通過 法務部:維護大眾交通安全

法務部張蔡清祥。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 10 年。法務部表示,盼修法能維護大眾交通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安全。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的結果,最重法院也只能判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也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法務部表示,行政院非常重視此議題,且為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部長蔡清祥立即指示著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擬具刑法第 183 條及第 276 條修正草案,並於 19 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會今天審查通過。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徒刑,另就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

此外,在公共危險罪章第 183 條第 1 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的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表示,修正草案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希望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均更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維護你我大眾行的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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