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他犯案時沒有喪失行為辨識能力,須負完全刑責,仍判死刑。
湯景華是在2014 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 2016 年 3 月 23 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 6 人身亡,包含一名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高院二審、更一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去年3月認定,高院更一審判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審理期間,湯景華否認犯罪,「縱火案和我無關」。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湯景華雖患有失眠症,平日並有服藥,但觀察他犯案動機,犯案前的準備過程,以及多次勘查現場、移動現場監視錄影鏡頭、以飾物遮掩面容及事後反應過程,均可見其思慮周全、行為縝密,並沒有衝動、失慮,甚至混亂、失能的情形,因此難認他在犯案行為時,受有藥物影響。
更二審合議庭指出,依據亞東醫院精神科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以及醫師鑑定意見等,認為湯景華沒有出現偏離現實的思考或感知,也沒有出現幻聽、幻覺或脫離現實感的情形,顯見放火行為時有完整的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心理評估鑑定結果認為無法判斷其具有「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的合理期待可能。
更二審審酌,湯景華僅為發洩一己忿恨,視他人生命如無物,殃及無辜,行凶動機極為惡劣,火勢延燒結果為其所能預見,6 人逃生無門,生前受到極度恐懼與烈火灼燒痛楚而冤死,檢察官求處死刑,且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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