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能有 1/3 比例的限制,希望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明定保險業派任投資於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的 2/3,並規範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 1 席具獨立性的董事。
保險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去年 6 月 10 日。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行政院會於去年 12 月 3 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和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去年 12 月 23 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院會。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主要均照行政院版本,包括將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但第 146 條之 5 未獲共識保留送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財政委員會於今年 4 月 21 日進行朝野黨團協商,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於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增列,保險業派任投資於公共事業的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的 2/3,又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1席具獨立性的董事;4 月 21 日當天黨團協商主持人吳秉叡裁示,照協商內容通過,送立法院會宣讀。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關於修法效益,賴士葆等立委指出,這次修法可落實風險管理,並兼顧促進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目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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