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退役中校藍彥逸涉共諜案,一審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2年及3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5年;二審撤銷緩刑,改判2年及3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藍彥逸於1982 年自國防管理學院(原稱國防財經學院)畢業後,陸續任職於陸軍、陸軍後勤指揮部、三軍大學、國防管理學院、國防語文學校、國防部等單位, 1996 年7月間以陸軍中校官階退伍。
判決表示,藍彥逸自 2004 年起陸續往來中國廣東省東莞市、深圳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等地工作,擔任在地台商公司業務人員,並遭中國國安人員吸收刺探軍情。
藍彥逸被控於 2005 年至 2006 年5月間,利用自中國返台期間,透過軍校時期同學取得情報人員背景資訊,還在 2006 年6月間邀請郭姓退伍空軍上士前往中國,意圖吸收郭男及郭男現役同袍,但事後遭郭男婉拒。
屏東地方法院去年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違法洩漏、交付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罪,判處藍彥逸有期徒刑2年,另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兩罪均緩刑5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藍彥逸原為職業軍人,竟罔顧國家多年的栽培及照顧,僅為一己私利,將情報工作人員應予保密的資訊,交給中國國安人員,並意圖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顛覆國家,判處撤銷緩刑,改判2年及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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