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規定中科院人員應經中科院核准始得出國(境);至於相關人員的出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等,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3月 25 日召開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3 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依據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在中科院服務的人員,所涉機密資訊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因此提出這次的修正草案。
聯席會議舉行時,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下,通過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增訂第 33 條之1條文,規定「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境)。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也規定,「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第1項之限制」。意即中科院得不逾設立時軍職人員編制員額數 858 人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
此外,院會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建請行政院責成國防部,針對中科院行政法人化運作、軍備委請中科院採購作業缺失、需否考量依中科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進行通盤檢討及改善評估報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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