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的陳永勝涉嫌關說勞檢放水,使業者減少 18 萬元裁罰。二審依圖利罪判處陳永勝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2015 年9月間,時任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第一科約聘檢查員張碩芳,前往位於桃園的隆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隆佳印刷電路版有限公司勞檢,發現 12 項違規,依法可開罰新台幣 24 萬元。
隆嘉公司、隆佳公司郭姓負責人獲知後,輾轉找到陳永勝,希望減少裁罰,陳永勝即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會聯絡人向職安署北區職安中心表達關切。
時任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第一科科長陳安境,擔心若不順從,會被立委刁難預算或影響升遷,要求張碩芳塗改違規紀錄,把原本 12 項違規刪減剩3項,罰鍰從 24 萬元減至6萬元,少罰 18 萬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陳永勝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5年;陳安境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張碩芳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
陳安境未上訴而於一審判決後緩刑確定,陳永勝、張碩芳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永勝否認犯行,張碩芳則主張觸犯刑法背信罪,而非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並指褫奪公權2年違反比例原則。
二審認為張碩芳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另方面,二審認為,陳永勝犯圖利罪部分,是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應該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陳永勝身為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利用此等優勢地位,迫使行政機關從其所欲而圖利他人,犯罪後還以為民服務之名矯飾己過,未見悔意,甚至牽連同案被告陳安境、張碩芳,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