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貼這個圖問我誰對誰錯,我說阿苗的觀念比較正確。
第 71 條寫的是:
一定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既然是「得」,就沒有排除地方政府處罰權的意思,除非它寫「在一定情況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像我們家,就是小孩的小事媽媽處罰,大事爸爸處罰,(通常沒有大事)如果真的發生大事,爸爸當然可以處理,但媽媽難道會因此喪失處理權嗎?
最後,法律系比較有成就的,都不是當律師,(有三個跑去當總統)律師是資質普通的才會當的嘿。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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