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 11 日起召開臨時會,縣府提 66 案審議,其中攸關一年新台幣 10 億元稅收的「礦石稅」,今天在議會程序會中因適法性重大爭議遭退回;縣府表達遺憾,認為是最黑暗的一天。
花蓮縣議會8月 11 日起至 20 日召開臨時會,其中「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的審議最受關注。上午召開程序委員會,經過 11 位議員組成的程序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提交大會表決。
縣議會法制室主任余玉琳說明,由於「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的徵收今年1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業者請求地方稅務局返還已繳稅金未果,再提行政訴訟要求強制執行,日前業者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暫時狀態假處分。
余玉琳說,縣府屢屢敗訴,卻又提相同的自治條例進議會審議,適法性、適當性有疑慮。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礦石稅的行政訴訟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政府應撤銷原處分,不過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縣府提再審之訴,也將聲請大法官釋憲,官司還在進行審理中,但耗時可能長達數年。
程序會中,議員紛紛表示意見,多數都贊成開徵,前提是要合法,國民黨籍議員黃馨說,縣府要有因應對策,若最終縣府敗訴,得退還稅款,再拖幾年恐超過百億元。
議長張峻表示,議會絕對支持合法開徵礦石特別稅,議會有職責替花蓮鄉親把關,他必須捍衛花蓮縣議會招牌,若數年後百億稅收要返還,子孫要拿什麼來還,最後裁定退回。
花蓮縣政府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礦石稅自治條例不通過,就無法源依據開徵礦石稅,花蓮縣一年的稅收將因此減少 10 億元,不但衝擊社會福利、教育、原民、衛生等預算,更對基礎建設等政策產生嚴重排擠效果,此影響嚴重危害到花蓮縣財政收支的穩定性,對議會今天的決議,表示遺憾;是地方制度法實施以來最黑暗的一天。
花蓮縣政府祕書長張逸華表示,礦石稅徵收的目的,在於礦石開採行為會造成地方生態環境諸多外部衍生成本,而礦石開採業者使用國家公共財營利的同時,應該依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依礦石開採數量多寡來支付縣府稅收。為彰顯「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的公平正義精神,還是會持續跟縣議會溝通與協商,重新排定審議礦石稅條例。
花蓮縣府從 2009 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徵,去年經議員表決改為1年。縣府 105 年6月 28 日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稅額每公噸 70 元,比上一期的 10 元多了 60 元。
福安礦業公司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 30 %上限的規定,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一項,稅額調高上限為 30 % 的規定,判決福安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