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天就非法棄置廢棄物問題召開記者會,會中環保署官員說,環保署擬修正廢清法 46 條,若廢棄物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最高刑度將由 5 年提高至 7 年。
陳椒華在所召開的「終結假再利用 嚴懲濫倒廢棄物」記者會及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公聽會中指出,在台南後壁及學甲爐碴案等案件中,發現因環保單位未認定再利用標準,而未將不符合再利用的不合格產品認定為廢棄物,使污染行為人獲不起訴或輕判的護身符,凸顯現行廢清法涵蓋的犯罪行為態樣狹隘。
因此,陳椒華認為,應修正廢清法擴大打擊假再利用問題,強化非法場址清理機制,矯正寬鬆許可審查制度,擴大刑責懲處範圍及改革審查制度,她將提案修法調高罰則、增修假扣押與假處分,及提前啟動債權保全機制等。
面對立委修法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技正顧承祺表示,環保署已邀請業者、環保團體、地方主管機關等召開9場座談會,彙整修法意見。
顧承祺指出,在強化再利用及處理機構管理方面,環保署未來將增訂再利用產品的品質標準、用途、流向管理應納入管理辦法規範,並新增再利用機構撤證、停收、減收的規定,也將公告應分級管理的廢棄物種類。
現行廢清法規定,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情形,處 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顧承祺說,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因對環境生態造成極大風險,在廢清法第 46 條的修正方向上,未來如果廢棄物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環保署擬將最高刑度提高至7年,得併科罰金提高至 2000 萬元。
他表示,環保署未來也將強化債權保全,在行政處分書送達後,就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避免清理義務人脫產。
顧承祺指出,環保署擬將主管機關代履行清理費用的求償時效延長至 10 年,且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必要應變措施,避免非法棄置場址發生污染危害。此外,環保署也擬修訂不法利得追繳及吹哨者保護相關規定。
陳椒華做成結論,要求環保署在 12 月底前完成廢清法修法草案且送行政院,並於本會期送入立法院排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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