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周雅玲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但法院裁定 300 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高院今天認定,依周資力及偵查進度等,原裁定無違誤,駁回抗告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審酌周女已坦承有使用公費助理補助費及聘用人頭助理事實,即便有共犯未到案,也不致使案情不明;羈押被告與否的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的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
高院指出,原審審酌周女涉犯情節輕重、個人資力與社經地位情況及偵查進度、卷存事證,酌定周女具保新台幣 300 萬元,尚無明顯悖於比例原則情形, 300 萬元確已對周女形成一定壓力,足以擔保防範逃亡,且原裁定也有對周女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應有相當強制性,做為羈押替代。
高院認定,原裁定無違誤,檢方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
民主進步黨籍新北市議員周雅玲的選區為新北市金山、萬里、汐止區,她曾任台北縣第 15 、 16 屆縣議員,及連任新北市第 1 到 3 屆市議員。
檢調接獲檢舉,指稱周雅玲疑從多年前起涉嫌利用數名親友當人頭詐領助理費,初估金額逾百萬元。
新北地檢署日前發動搜索約談,於 17 日複訊時,認為周雅玲犯嫌重大,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羈押禁見,但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300 萬元交保。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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