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不少駕駛人在停等紅燈時,習慣性拿出手機滑一下,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分別可處 3000 元及 1000 元罰鍰。
新聞稿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日前有一名駕駛人開車等紅燈時滑手機,遭警方攔查舉發,該駕駛人主張當時車輛為靜止,並非行駛狀態,且只是使用手機看一下訊息,並沒有打電話,認為遭開罰單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法官檢視相關證據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於行駛道路時」,是指車輛使用道路行駛的動態情形,停等紅燈僅是暫時停止,變換成綠燈時就應前行,所以仍屬行駛的狀態,因此判決駕駛人敗訴。
裁決處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安全駕駛之行為,汽、機車駕駛人分別可處新台幣 3000 元及 1000 元罰鍰;今年 1 到 8 月就有 5893 件違規案件。
裁決處提醒,不論開車、騎車都應隨時保持警覺、注意路況,就算是停等紅燈也不例外,如有查看手機訊息或地圖需求,務必找合適的位置停車,並且將車輛確實熄火再使用手機,不僅是為了荷包著想,更確保行車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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