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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協議價購土地未提供正確資訊 糾正金門縣府

圖片來源:中央社

監察院今天指出,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陳訴人土地,未提供正確「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損及民眾財產權益,核有疏失,通過糾正金門縣政府。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16 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賴鼎銘表示,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陳訴人所有、坐落金寧鄉東洲段 450 地號土地,卻未提供陳訴人正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

賴鼎銘說,這導致陳訴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卻依據錯誤訊息,同意金門縣政府價購東洲段 450 地號全部範圍,因而降低陳訴人祖宅土地整體使用效益。金門縣政府允應妥謀補救之道,避免因行政作業疏失,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

調查發現,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者,才可申請徵收。因此「協議價購」是「徵收先行程序」,其終極目的與徵收無異,都是為取得興辦公用事業土地,是人民為公益的特別犧牲。

根據調查內容,實務上,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目的、期限使用,或有作業錯誤、工程變更設計、興辦事業改變、情事變更等情形時,「被價購」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卻不能如同「被徵收」一般,可以申請收回其土地,或請求撤銷、廢止,難謂公平合理。

調查指出,內政部表示,已就這類議題檢討相關作業,正收集各界意見研議中。為確保被協議價購民眾的財產權益,內政部宜加速辦理研討修正作業,使相關法令規定更加公平合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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