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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無罪 北檢上訴提9大理由

前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等人被控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三中及舊黨部大樓案,北院判決無罪。北檢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背法令,列出 9 大理由,今天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今天送交合計 192 頁的上訴理由書與附件給台北地方法院,9大上訴理由如下:

1.原審法院對於本案直接證據即歷次會議及內部談話錄音檔、錄音譯文的評價、取捨標準不一,採證法則自相矛盾。

2.原審法院割裂起訴事實架構,不採整體觀察,且倒置交易過程因果關係,或省略眾多事實不提,使交易案及交易條件看似單純,認事用法明顯違誤。

3.原審採用商業判斷法則,但未提出商業判斷法則的適用要件及標準,依全案事證,並參酌司法實務的商業判斷要件,本案無法適用商業判斷法則,原審就此並未說明。

4.原審對於交易案是否符合營業常規的標準迴異於司法實務,雖認為應檢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內控規範,但於明確違反公司內控規範的情況下,卻認為未「嚴重違反」應行程序,而未違反營業常規。

5.原審混淆被告動機與主觀犯意,將被告所辯遵守政府法律政策云云,作為本案非常規交易行為的正當理由。

6.原審於本案中採取迴避審查交易實質的立場,而以形式外觀檢視交易案合法性,與司法實務有關非常規交易的認定標準歧異。

7.原審在數交易案中之評價標準不一。

8.本案證據資料繁多,並有案發當時整體交易過程的錄音檔及錄音譯文,檢察官更提出 61 次補充理由書,並指出卷證所在,原審判決無罪理由與卷內事證相違,竟未為任何說明,迴避說明義務。

9.原審逸脫起訴書及契約文件等書面證據及被告辯解,自行創設概念,並逕行認定不用適用公司內控規定的情況。

上訴理由並提到,原審暗指國民黨透過舊黨部大樓賤價出售,以換取長榮集團於選舉中的支持,如此認事用法,實暗指被告等人違反民主原則,但又容許被告等人在違反民主原則下,為其政黨利益仍可合理化其行為,此見解違反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所揭示的民主原則、政黨政治原則,明顯違反論理法則,判決違法甚明,實非民主國家的公正法庭。

全案起於北檢起訴指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在三中(中視、中影、中廣)交易及舊黨部大樓案中,涉嫌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的黨產,造成國民黨新台幣 72 億多元的損害,2018 年 7 月間依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起訴3人。

北院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且馬英九不具違反證交法身分,今年 10 月 27 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前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也獲判無罪。

另外,前立委蔡正元被控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等案,北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均獲判無罪。

北檢今天指出,檢察官於收受判決書後,認為判決認事用法違背法令,告訴人也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對全案被告6人先後於 11 月 24 日、 12 月 10 日提起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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