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 812 號解釋,刑法等有關強制工作規定違憲,應自公布之日起失效。現有的技訓所未來將由法務部盤點整體矯正資源後,另作他用。
法務部矯正署統計,現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260 人,其中 248 人為刑前強制工作,將由檢察官換發指揮書接續執行刑期;此外, 12 人屬刑後強制工作,都在泰源技訓所,其中3人有另案待執行,無另案須執行的9人將獲釋。泰源技訓所另有1名刑前強制工作,已易科罰金完畢。
法務部表示,目前執行強制工作者大多數均仍有刑期轉接執行,不會造成社會治安疑慮,請民眾放心。
矯正署官員說,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與刑罰不同,分別規定於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要件包括「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18 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者」。
矯正署目前在台東設有泰源、東成、岩灣3所技能訓練所,負責執行男性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女性受處分人則集中在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期限為3年,可提前出所,最多則可延長至4年6月。
官員說,強制工作目的在於透過專業師資及設備訓練使受處分人取得職業技能證照,因此開設面材鋪貼、裝潢木工、縫紉等技能訓練班,泰源技訓所內即設有經勞動部評定的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
官員說,隨著大法官會議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現有的技訓所未來將由法務部盤點整體矯正資源後,另作他用。
法務部則表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對於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結果表示尊重,並依照釋憲意旨,即刻啟動相關因應作為;法制面部分,將著手研議相關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等修法作業,以符合釋憲意旨。
執行面部分,法務部已責令台灣高等檢察署轉知各地方檢察署及矯正署,就已執行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停止執行,若有其他刑期待執行者,轉接執行其他刑期,在轉移到監所前,折抵其刑期日數。若無其他刑期待執行者,今日即予釋放,以保障受處分人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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