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歐姓男子近 20 年來,竟有多達 21 次酒駕前科,光今年就犯下 4 次酒駕;台中地院審理後,將他今年 4 次公共危險罪,連同另涉的性騷擾、侵占等罪,日前判處他 3 年 4 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 41 歲歐男是臨時粗工,自西元 2001 年起至今有多達 21 次酒駕紀錄,並多次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入獄;其中,光是今年 2 月 2 日,以及 3 月 12 、 22 、 25 日先後 4 次酒駕,都是飲用人蔘酒後騎機車酒駕遭警方查獲。
另外,歐男去年 11 月 5 日晚間 7 時多,酒後路倒打電話叫救護車,在坐上擔架時拍打女救護員臀部涉性騷擾,遭對方蒐證提告。
此外,歐男去年 11 月間,以每天租金新台幣 100 元價格,向許男經營的機車租賃行租用機車,但僅繳交 1 個月租金後就未依約繳交,許男事後向警方提告侵占,歐男今年 3 月間遭警方查獲。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歐男先前案件執行完畢 5 年內,仍故意犯下性騷擾、酒駕、侵占等罪,可見先前所受處分,不足以讓他警惕,依累犯規定加重刑期,將 4 次公共危險、性騷擾與侵占等罪,共計判處 3 年 4 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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