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今天說,遏止酒駕,法務部多管齊下,建議提高初犯未肇事刑度,從現行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從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改為 30 萬元以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攸關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刑責的刑法第 185 之 3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蔡碧仲會前受訪針對酒駕刑責修法,作上述表示。
對於遏止酒駕,朝野立委提案修法,包括將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並非只有現行規定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蔡碧仲受訪時說,法務部為了遏止酒駕行為,採取強力執法,包括對酒駕案件一律從速從重追訴,如果法院判決量刑過輕,公訴檢察官將依法提起上訴,具體求處重刑,法務部也會依法嚴審因酒駕入監服刑者的假釋。
蔡碧仲表示,各地方檢察署從嚴審核而不准易科罰金經發監執行的酒駕被告,到今天為止約有 170 人;嚴懲酒駕惡行,法務部絕對沒有講空話。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初犯酒駕者,現行刑法第 185 之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者,現行刑度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懲嚴罰,建議改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現行酒駕再犯的年限及刑責,法務部建議從 5 年內修正為 10 年內,並增訂得併科罰金。
法務部建議,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罪則,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10 年內再犯酒駕罪行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也建議修正酒駕致人死傷條文,改為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對外界關心是否能沒收酒駕車輛,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第 38 條已有規定,酒駕行為的車輛即得沒收,並依車輛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區分沒收的事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正逐條討論朝野立委所提酒駕修法條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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