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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翻車事故二審 司機員尤振仲無罪答辯

2018年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案,台灣高等法院16日二審開庭,列車駕駛員尤振仲(中)結束庭訊後,面對媒體提問快步離開,未多作回應。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鐵第 6432 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翻覆,造成 18 人死、 200 多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一審遭判4年半。二審今天開庭,尤男做無罪答辯表示,沒有關閉 ATP 自動防護系統,也沒超速。

尤振仲今天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庭上表示,列車上有加裝 ATP 自動防護系統(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也稱列車超速防護系統),也有遠端監視系統,他不斷與調度員回報,並沒有「貿然」關閉 ATP 系統。

被控超速部分,尤振仲表示,列車一直是故障的,速度根本起不來,「何來超速之有?」。

公訴檢察官在庭上表示,一審判尤振仲的刑度太輕,應從重量刑,且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一審獲無罪也明顯有違誤,在本案中應有過失負責,請求法院改判有罪。

全案緣於,台鐵第 6432 次普悠瑪列車 2018 年 10 月 21 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 18 人死、 200 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尤振仲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去年 10 月間,認定尤振仲當時誤因 ATP 系統故障,違反台鐵局相關規定,在宜蘭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時擅自關閉 ATP 系統,且他關閉 ATP 系統後,列車隨即又發生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之後於列車停靠宜蘭站、羅東站時,也都未依規定重新開啟回復 ATP 自動防護系統的功能。

一審指出,尤振仲之後從羅東站出發後,明知 ATP 系統是司機員駕駛列車的輔助設備, ATP 系統關閉時,司機員仍應提高注意力,留意行車沿線的號誌、號訊及標誌,並遵守行車速限,但列車之後的速度竟達到時速 141 公里,同時在列車行駛期間,他仍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未注意新馬站彎道車速應低於時速 75 公里的規定,列車之後出軌翻覆。

一審法院認為,尤振仲因相關嚴重疏失,造成這起嚴重事故,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同案2名台鐵局被告獲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開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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