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陳栢維以離職助理資料申報補助費 192 萬餘元,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3 年 6 月,二審改輕判 6 月,高院更一審又判刑 3 年 6 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陳栢維連任新竹縣議會第 16 屆至第 19 屆議員,明知謝姓公費助理已於 2012 年 11 月離職,卻未向新竹縣議會陳報,持續以謝姓前助理資料向縣議會申報補助費,至 2017 年間共申報新台幣 171 萬元。
此外,國民黨籍的陳栢維又涉嫌於 2016 年間,以陳姓男子名義,向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共 21 萬餘元。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陳栢維有期徒刑 3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 6 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仍判 3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 191 萬 6153 元沒收。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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