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歲張姓男子於 2017 年 10 月間喝酒後進入台北市南港警分局同德派出所,並持空氣槍對準執勤員警。士林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等罪判處張男 3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有酒駕前科的張男於民國 2015 年間就有酒後失態紀錄,他當時酒醉朝警方飆罵三字經,甚至打破偵防室的隔音海綿,被法院依損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 2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 2010 年 10 月 17 日清晨 6 時許,酒醉後持一把空氣槍走進同德派出所,舉槍對準正在備勤的王姓員警頭部至肩膀處。張男於 6 時 30 分左右轉身離開派出所時,被支援的員警壓制,並查扣空氣槍移送法辦。
張男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罪,但在法院審理時提出一份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表示自己被精神科診斷案發時可能有急性酒精中毒的狀況。經士院送三軍總醫院鑑定,張男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
不過,士院認為,張男在本案中單純是受到酒精影響,與其他精神疾病無涉,而且酒醉程度尚未達到不能辨識自己違法的情況。依妨害公務等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 3 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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