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親權,也就是監護權的訴訟時,最麻煩的就是法官的不定性。每個法官重視的議題都不一樣,通常,有的法官重視變動最小原則,有的法官重視幼年從母原則,有的法官重視手足不分離原則,有的法官重視友善父母原則。
基本上,要判斷法官重視什麼,要靠律師的經驗,還有訪視報告怎麼寫。然而,相同的情況,遇到不同的法官,可能結果就會不一樣,這很讓人挫折。
例如,今天在網路上求助的這個案件,就是一個例子。台灣媽媽跟義大利爸爸結婚,後來兩個人離婚,都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於是在台灣進行監護權的訴訟,法院一審裁定由爸爸取得親權。容我引用媒體上對於這件裁定的看法:
「為了女兒的監護權跨國纏訟,法院一度判決女兒交付給媽媽,但富商可定期跟孩子會面,2017 年 12 月,富商突把女兒帶回義大利,不願把女兒送回台灣,空姐飛到義大利找到女兒後,補辦護照把女兒帶回,富商卻在義大利提起擄拐兒童訴訟並勝訴。空姐也就不敢再回義大利打女兒監護權官司。空姐轉向台灣打監護權官司,但台灣法官引用海牙公約,認雙方都有私自帶兒童出國的行為,涉嫌跨國擄拐兒童,違反國際法的海牙公約,但空姐媽媽情節較重,因此判媽媽一審敗訴。」
簡單來說,就是他們在訴訟期間,法院有一個暫時處分,讓爸爸可以定期探視小孩。爸爸竟然把孩子帶回義大利,媽媽就到義大利把小孩帶回來。爸爸則是在義大利提起誘拐小孩的訴訟,媽媽於是不敢再回去義大利,並且在台灣對爸爸提告,法院認為,兩個人都有錯,但是媽媽比較嚴重,所以判給爸爸。
雖然有朋友披露這件事,而且向我求救,但因為這件案子的細節,我還不是很清楚,所以無法給予評論,我只能對跨國婚姻的監護權通案給予一些意見:
- 婚後居住的地點很重要,通常,如果孩子一直在台灣生活,那就是對台灣人有利;反之,法院通常會尊重原來生活的國家法律規定。一旦跨國婚姻,又決定住在國外,那就要有孩子不會留在台灣的心理準備,法院不一定會保障一直在國外的台灣人。
- 不要以為外國公約沒用。
雖然我們不是海牙公約的簽約國(哪次是了?)但政府經常會為了成為先進國家,向歐美國家看齊,所以自動配合。(哪次不是了?)
- 如果在國外居住,請不要在未經配偶的同意下,把小孩帶回國。基本上,國外法院經常認為,這是誘拐小孩的行為,會有起訴而且通緝、判刑的高度可能。
- 如果在台灣居住,當感情不太好的時候,請不要隨便讓配偶把孩子帶回母國,外國人的母國,有時候會突然不適用海牙公約,偏袒他們的國民。
- 如果在台灣打訴訟,不要太相信法院給予的暫時處分,有些搶小孩的父母,會在暫時處分通過,可以探視小孩以後,就決定撤告,讓暫時處分失效,然後光明正大的把小孩帶走。
- 小孩的國籍很重要,當小孩取得配偶的國籍,在法律上就是他們國家的人,你想想,把他們國家的小孩帶回台灣,對他們來說,特別是歐美國家的人,當然是誘拐他們國家的兒童。所以婚姻如果還沒有很穩固,別輕易讓孩子入他們的國籍。
- 法院應該要理解孩子被帶走時,媽媽在異國孤苦無依的慘狀,不要老是想著公約條文的規定。當孩子被帶到國外去,媽媽還能把孩子帶回來是很厲害的,把這個當作不友善父母的證據,可能會有點不近人情。
- 孩子的意願當然重要,但這是在 12 歲以後才會比較明顯的影響法院的決定。法院也不是無條件就會接受孩子的想法,還是要看孩子有沒有受到父母衝突的影響,產生嚴重的忠誠議題。
- 友善父母是互相的,法院不要老是要求某一方友善,但是對另一方的胡作非為視若無睹,這樣會很令人不爽。
- 關於這件事,如果真要找我幫忙,我會想辦法的。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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