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滿油花的肉品是老饕最愛,有業者用注射油脂做出雪花或霜降肉,食藥署今天宣布,7月起注脂肉須標「注脂」、「僅供熟食」,涮涮鍋、燒烤等餐廳也適用,違者最重罰 400 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新聞稿,公告新增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食藥署說明,注脂肉是指肉品經油脂注入,或以油脂混加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調理製造的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是油脂天然均勻分布,有天然油花的原形肉產品。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告訴中央社記者,為加強注脂肉管理,自7月起販售注脂肉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
陳瑜絢表示,新制不僅適用於包裝食品或散裝肉品,若涮涮鍋、燒烤店等餐廳或其他飲食供應場所販售注脂肉,也必須在菜單、卡片或標示牌等處清楚標示,告知消費者。
食藥署表示,自7月起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 300 萬元;標示不實者,則開罰4萬元至 400 萬元。
另外,食藥署今天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說,含蘆薈原料的食品,如蘆薈膠囊錠劑或含蘆薈丁的包裝食品飲料,可能造成子宮收縮甚至流產,因此將加強管理。
廖家鼎說明,自明年元旦起,僅費拉蘆薈( Aloe vera )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 )的葉子,且須完全去皮後,才能當作食品原料加工使用。
此外,蘆薈素( aloin )含量不可以超過 10ppm 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若附上檢驗資料證明蘆薈素含量低於 1ppm ,顯示含量極低,就可免標註警語。
廖家鼎表示,未來新制上路後,若經查獲業者販售的含蘆薈食品使用的原料不符上述規定,或者未依規定加註「孕婦忌食」等警語標示,可開罰3萬至 300 萬元。 1110317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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