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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爭議 NCC:換董事長會依法審理

圖片來源:中央社

NCC 今天把鏡電視行政調查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批報告「避重就輕」。 NCC 表示,審查過程中有人民陳情,都已考量相關事項並做成附款要求,董事長人事變更都會依法審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今年 1 月 19 日許可鏡電視新聞台執照,不過鏡電視在取得許可後,董事長已經換了 3 人,3 月 29 日選出前中華電信董事長鄭優為鏡電視新任董事長,過程引發外界關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作成決議,要求 NCC 在 3 月底前提交行政調查報告。

不過,報告一出,洪孟楷批評報告「避重就輕」,時代力量黨團晚間也發布新聞稿指出, NCC 根本未就違法爭議進行說明,通篇報告充滿睜眼說瞎話的護航。

NCC 書面報告指出,1 月 19 日許可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就公司股權結構、負責人資格、公司財務、公司人力、經營方針、內容製播、內部控管與公共問責、勞動權益等面向,分別做成多項附加負擔及保留許可廢止權的附款,納入後續監理。

NCC 指出,審查期間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本於職責進行瞭解與調查,申請人鏡電視也回復,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或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給裴偉等,這部分鏡電視 30 日也發布新聞稿明確說明,無欺瞞 NCC 情況。

NCC 表示,在委員會議審議中,針對人民陳情及公司治理相關事項部分,做成詳盡的附款及行政指導,包括公司股東及其所屬企業,不可以跟公司有不當利益輸送,須謹守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等,確保公司治理完善。後續仍會針對相關事項繼續調查,如果鏡電視有所隱瞞,將會依法究辦。

NCC 指出,3 月 11 日收到鏡電視申請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因文件未完備,正請公司補正資料中;另報載鏡電視分別在 3 月 25 日及 29 日重新選任董監事及董事長一事,將等鏡電視遞件申請後,依相關規定、附附款許可要求、相關審查程序,續審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申請案。

NCC 表示,依法審理鏡電視董事長變更案,不會有外界「換董事長不用 NCC 許可」的誤解。外傳該公司內部新聞自由受干預一事, NCC 已經要求鏡電視設置的外部公評人翁秀琪協助調查,預計在後續程序中釐清事實。

外傳鏡電視營運計畫提到每年政府標案可拿新台幣 11.7 億元一事, NCC 澄清,根據鏡電視營運計畫,規劃執照效期 6 年間,除了廣告營收,另有授權收入、政府標案與專案活動收入,估計各年度政府標案收入在 2000 萬到 1.8 億元間。依照附款,公司參與政府標案資訊應定期公開在官網。

立委批評鏡電視申設過程中補件次數超過 30 次, NCC 表示,衛廣法與申設辦法都無明文限制補正次數。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第 36 條規定, NCC 依法令規定與各會議決議的程序適時請當事人補正資料、釐清說明,並無違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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