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看到好萊塢的頒獎事件,覺得這是不折不扣的暴力,倒是可以來想想台灣演藝圈的另一種形式的暴力。
阿翔,他的工作是收音師,他跟我們一樣,就是一個平凡人,為自己的未來而努力工作。3 月 11 日下午,他在苗栗的神仙谷工作,演員在懸崖峭壁上緊張的拍戲,收音師為了收音效果更好,不小心滑倒,收音助理先去營救,跟著滑倒。攝影師見狀不對,放下攝影機去救人,又接著滑倒,最後兩人雙雙墜崖,已經過世。
這件事,很快就消失在更多的新聞裡。但是,長久以來,我們看到這麼多的精彩作品,隱藏的血淚與暴力到底有多少?這些演員、幕後的工作人員,都是拿著熱情與命來拍,為的就是讓我們看到更好的作品,但是,萬惡的甲方,為了這些幕後人員,又做了什麼?
為什麼是萬惡的甲方?因為許多演藝圈的自由工作者、不論是演員、配音、收音、剪接、攝影、燈光等等,都是在資方契約裡,弱勢的乙方。
契約不用看了,反正又不能改。契約要改?那我找別人,你以為只有你能做嗎?你不幹,外面行情這麼不好,自然有人要幹!所以,擬約的甲方得,契約條文永遠對他們有利,而許多人永遠都是可憐的乙方。到了法院,法官指著契約問,你不識字嗎?既然不同意,為什麼還要簽下去?
為什麼?為了吃飯啊!他們已經把熱情當飯吃了,可是,熱情總有吃完的時候,吃完了,要怎麼辦?
燈光師哈克,曾經講過許多悲慘的故事,為了趕戲,節省成本,每天劇組拍戲,至少要 16 小時以上,拍到中午收工,下午再開拍,只為了省便當,自己想辦法。曾經有個 23 歲的助理想找他拜師,但是超時工作,開車的時候打瞌睡,撞到對向車道的卡車,過失在自己身上,最後只能領到旅遊團體險 8 萬元。這些慘狀,都是為了節省成本,剋扣工作人員,最後發生的悲劇。
那麼,法律上要怎麼改善?太難了。因為影視工作者的工作型態原本就很難在法律上給予周全的保障。他們的工作型態,除非受聘於公司,否則不是僱傭,最常見的就是承攬,僱傭還可以適用勞基法,但是承攬就沒辦法。
其他國家怎麼處理呢?美國,會有強大的工會,會抵制虐待影視工作者的製片人。拍片的時候,就會成立一家公司,把所有工作人員都包納在其中,未來發生任何意外,都可以由公司負責。可是,台灣長期以來,如果是製片人成立公司,所有程序都外包,那麼這些人就會變成弱勢的承攬乙方,一旦發生意外,就是承攬人自己要處理的問題,製片人根本不用負責,低價承攬、工時過長、欠缺保險、沒有防護,乙方可以找誰訴求公道?
發生了意外,人家就會說,誰叫你要簽這種約?不爽不要做啊!
那麼,我們可以怎麼幫忙這些事呢?解決的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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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谷的意外,不論是過失致死的刑責,或是民事賠償的責任歸屬,我們都應該繼續關切司法進度。不要把所有過錯都推到下班後、有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也應該調查清楚。
- 請支持強大的演藝及相關工會,可以協助處理演藝人員、幕後工作人員的契約、不當對待、工時過長、薪資報酬等相關事件。
- 呼籲政府將勞動情況列入文化部補助金審查的相關要件,如果有規避勞動條件、工時過長等情況,都應該列入不予補助的情形。
- 政府應該針對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幕後工作人員提供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影視工作人員參考使用。
- 在僱傭制度下,燈光、攝影、場務、電工人員已經列入勞基法第 84-1 條的責任制範圍,希望能儘速修正,往後所有幕後工作人員都可以至少列入勞基法的責任制,也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 在承攬制度下,勞動部可以提供更周全的法律諮詢、以及契約範本,讓弱勢的乙方可以知道自己的權利,而且可以與資方抗衡。
- 從事影視工作,應該提供充分的保險,列為工作條件之一。
- 勞動部應嚴格落實勞檢,對於違反勞動條件的資方,應該要依法嚴懲。
- 嚴重違反勞動條件的任何血汗影視作品,都應該予以譴責,因為這都是剝削影視工作者的成果,也是另一種形式的霸凌與暴力。
- 請別忘記,所謂的歲月靜好,是因為有人負重前行。
如果你很重視好萊塢的影視暴力,在乎洛克的髒話、威爾的巴掌,請回頭看看在神仙谷墜崖的年輕人、開車過勞的新進者,台灣的影劇產業,不該建立在這種無勞保、高風險、無保險、低工資、高工時的環境之下。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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