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 5 萬餘元,遭判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定讞,已入監服刑。童不服判決認為犯罪所得計算有誤等,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可抗告。
高院裁定指出,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
裁定指出,童仲彥主張這些費用與公務員加班、差旅等費用一樣,非新事實、新證據, 不足以動搖有罪確定判決,因此童仲彥聲請裁准開始再審以及停止刑罰執行均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童仲彥被控於 2011 年 10 月間假借以每個月新台幣 3 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並未聘用蔡男,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 12 萬 3842 元。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童仲彥。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童仲彥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褫奪公權 4 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 4 個月,月薪 1 萬 8000 元,共計 7 萬 2000 元,經扣除 7 萬 2000 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 5 萬 1842 元,改判 3 年 10 月徒刑、褫奪公權 2 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童仲彥上訴,全案定讞。童仲彥 3 月 25 日前往宜蘭地檢署報到後,被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服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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