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我想了很久,一直猶豫要不要發文,畢竟評論法官的判決不會是一件太好的事情。但幸好,執業到目前為止,關於侵害配偶身份法益的案件,我自己只有遇過一件「詭異」的判決。
案情大約是,太太找了徵信社,拍到先生跟第三者在海邊散步,兩人手牽手、互相擁抱。她把照片呈上給法官,目的就是要一個公道。先生與第三者也有曖昧訊息給法官。但一審法官的判決,令我印象深刻的是這段話:
「被告 2 人雖有一同前往海邊並牽手、穿越道路過程中牽手、逛饒和夜市時被告甲 ○○ 挽著被告乙 ○○ 之手,上情或有道德上非議之處,然衡酌被告 2 人為相識多年之學長學妹關係,渠等之情誼 、互動應會較一般朋友熟稔,佐以上開海邊、道路、夜市等地點均為公開場所,現場有不特定人往來,依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定被告 2 人上開所為已屬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不正常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並情節重大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867 號判決)
原告看到這個判決,在事務所掉了很久的眼淚,我們只能繼續上訴二審,最後原判決廢棄,雖然金額還是不高,但總算達到她想要的「公道」。
什麼公道?婚姻當中,配偶不能與他人有超越友誼以外的關係,否則就應該付出精神慰撫金。(簡稱代價)
他們,也就是所謂的元配,要的是錢嗎?是家庭回到圓滿的境界嗎?是要老公老婆再也不要外遇嗎?
或許都是,或許都不是。我只能說,要復合,要圓滿,找的人應該是法師,不是律師。和合符比起判決,對於家庭和諧,可能更有效。
那麼,為什麼一定要告呢?錢又賠不多、花在徵信社、律師、法院裡的時間與金錢,可能還不能損益兩平,虧損的命運說不定還高於「賺錢」的機會,又比不上和合符有效,這種訴訟要幹嘛呢?
就很難跟你講清楚的「公道」。
婚姻到底是什麼呢?沒有人說得清楚,也沒有人可以解釋,到底結婚以後,另一半有沒有資格去管另一半的性器官。但是婚姻制度,肯定不是只有付生活費、教養小孩、家務分攤,誰來洗衣服、做菜、倒垃圾等等。這些,都是很務實的婚姻內涵,但肯定還有精神層面,不管是互相扶持、彼此關愛、一起努力,或者是,對配偶必須要有忠誠義務。
婚姻制度不包括這個,那要包括什麼?婚姻裡的許多務實面,哪裡不是與忠誠義務環環相扣?老公會去幫外遇的小三洗鴛鴦澡,但是就不會幫元配的嬰兒洗澡、老公會去幫外遇的小三家倒垃圾,但就不會幫自己家裡的馬桶維修一下,這不是就跟忠誠義務有關嗎?
對啦!這些事情即使沒有第三者,其實不愛了就是不愛了,也是可能就是不做。但是,誰能說,當老公去汽車旅館的時候,原本要付的住宿費,不能拿回家幫小孩付學費?
性自主權,遇到婚姻制度要不要退讓,民法確實沒有明確規範,也沒有一條民法上面明文規定「侵害配偶權」這幾個字,只有 195 條上的「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連「配偶權」三個字都上不了檯面。但是,這不就是刻在臉上的字,一望即知的事情嗎?需要長篇大論,以完美的邏輯與論證,來陳述憲法保障性自主權,不因為婚姻制度而消滅這種事嗎?況且,憲法有沒有保障婚姻裡的性自主權這種事,其實也還不知道呢!
不然,你告訴我,結婚、訂婚、伴侶、男女朋友,有什麼不一樣?
都一樣。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
欸,不是啊,憲法也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為什麼我要納稅給政府?為什麼我自己賺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還要做剩餘財產分配?又為什麼,離婚法定事由裡,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必然」判決離婚的事由?
這不過就是價值取捨而已?哪裡會到憲法這麼高層次的討論?
重點是,台北地院這個「論理嚴謹、擲地有聲」的判決,對於原告,或者一般民眾而言,代表什麼意義?
代表,你 TMD 法院,應該早點告訴我這件事,這樣我就不用在結婚這十年,拒絕所有的誘惑,但是我老公卻可以持續在外面跟別的女人上床。
早說嘛!對不對?
司法院,在通姦罪廢除的時候,以多種方式告訴民眾,民法可以保障受害配偶,並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甚至聽說司法院也有在研議,建議法官在通姦罪廢除以後,應該提高被告的損害賠償金額。結果呢?這個判決狠狠的打了司法院一個耳光,徹底落實法官審判獨立的真義。
法官,審判獨立,自然不用理會司法院怎麼說,反正一個論理嚴謹的判決,就應該受到尊重。可是,對於民眾而言,他這輩子可能只進這一次法院,對他而言,這樣的判決代表什麼?
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遇到好法官,是上輩子燒香,遇到不好的法官,那就算你倒楣。我們的司法,是要給民眾這樣的印象嗎?
沒有人說,法官不能獨立審判,不能依照自己的心證與證據認事用法,然而,這輩子只來法院一次,懷著對司法信任的心情,而被這位法官重擊,連律師都無法解釋,為什麼別人的案件、同樣的情節是這樣,我卻是那樣,你要民眾怎麼想?法官到底在依法審判,還是法律隨他詮釋,形同造法審判?
身為律師,我們又要如何跟當事人解釋,司法值得信賴,法官公正廉明?
未來會不會還有這樣的判決,肯定會有。但是在希望民眾可以信任司法之前,能不能先讓民眾相信,法官不會以個人的價值觀凌駕法律的解釋,就算上級審可以救濟,對於鼓起勇氣來提告的原告來說,已經去了半條命,法官的每一件判決,對於原告、被告來說,都是生命中不可磨滅的記憶,也是對生命很大的刻痕,不是拿來任意詮釋,以實踐自己的理念,或是寫出完美的論文,好嗎?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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