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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瑪莎拉蒂」拖回家又偷工具 竊賊判刑確定

瑪莎拉蒂,示意圖。圖片來源: Flickr

張姓男子被控在路邊看見一輛「瑪莎拉蒂」跑車,先挖壞車鑰匙孔,再以牽車為由,找拖吊業者把車拖回住處,又竊取汽車保養廠工具。法院審酌他恣意竊盜,日前判 3 月及 7 月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西元 2019 年 11 月 6 日凌晨零時 35 分許,在桃園市某路口處,看見一輛黑色「 Maserati (瑪莎拉蒂)」停在路邊,竟拿自己的汽車鑰匙挖壞車鑰匙孔,再把車排空檔。

判決指出,張男以牽車為由,找來不知情友人及拖吊業者,分 2 趟將車拖回新竹湖口住處。游姓車主當天晚間發現車子遭竊報警。

警方循線找到車子,並將張男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張男另被控結夥 2 名男子於 2010 年 5 月間偷取 3 輛汽車的車牌,並破壞汽車保養廠的鐵窗侵入竊取發電機及 LED 大燈等工具,價值約新台幣 30 萬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考量張男坦承犯行等,依 1 個竊盜罪、1 個加重竊盜罪分別判處 3 月、6 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其中,張男被控竊盜拖走瑪莎拉蒂遭判 3 月徒刑部分,因未上訴已確定;偷車牌及汽車保養廠竊案部分,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張男行為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的毀越其他安全設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原審認事用法明顯有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二審考量,張男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恣意竊盜,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竊取財物價值不低等,加重改判 7 月徒刑。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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