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 58 萬餘元助理費,犯後態度良好自白犯罪,地檢署起訴時建議法院量處適當刑責。台東地方法院昨天判林威志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褫奪公權 2 年。
林威志遭檢舉詐領助理費, 2020 年底檢調發動偵查,將林威志收押,同年 12 月 30 日將林威志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台東地檢署在起訴書中表示,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1 月間,林威志分別以 5 名男子作為人頭帳戶,按月向台東縣議會申請每月 3 至 5 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亦不知情的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登載在「台東縣議會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按月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林威志親自提領,或指示不知情女姓友人每月初領現,或以轉帳方式全數提領,並將現金交付林威志,詐得款額總計新台幣 58 萬 5941 元。
東檢審酌林威志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後態度良好等,建議台東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審理,給予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台東地方法院昨天判處林威志,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40 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因昨天判決地檢署尚未接獲判決書,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截至記者截稿,尚未取得林威志聯繫。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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