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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公司化條例三讀 設安全管理會、基金處理債務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台鐵公司化設置條例,台鐵將轉型為公司,下設董監事及安全管理委員會;為健全財務,交通部將設立基金處理既存短期債務;現職人員轉調台鐵公司維持勞動條件,不得因公司成立裁員。

為使台鐵公司開發富於彈性,新法明定,公司辦理運輸及附屬事業,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法迅行變更;由於條例部分事項須有相當時日準備,新法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攸關台鐵公司化的「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朝野黨團日前協商時仍有6條保留條文,立法院今天對保留條文採表決處理;國民黨團、台灣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團都提出修正動議。

由於民進黨占席次多數,表決後並未採納在野黨團版本,保留條文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交通部為經營鐵路,設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業務範圍為經營鐵路客貨運輸,鐵路法規定的相關附屬事業,投資、轉投資或經營鐵路相關的業務,以及其他經交通部核准或委託的業務。而台鐵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應設董事會,置 11 至 15 名董事,另置監察人3到5人,董事中應有1/3是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家學者,且董事至少應有1/5席次由台鐵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各該總人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台鐵公司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由董事會訂定,並置總經理1人,需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的專業背景。

為協助台鐵公司財務健全、永續發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移撥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

立法說明指出,短期債務為台鐵及所屬機構發行的商業本票和向金融機構舉借債務,短期債務衍生利息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基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條例施行前原機關現職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予以裁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轉調台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者,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應維持;台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造成營運虧損,將由政府補貼。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台鐵公司成立日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為使資產開發富有彈性,新法明定,台鐵公司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地畫法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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