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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並增訂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條文,讓民眾訴訟便利性不打折。

對於濫訴的防杜機制,三讀條文規定,如果起訴是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的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遭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者,行政法院得對實質上進行濫訴行為的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新台幣 12 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5 日併案審查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行政法院的審級分工宜將事件分流,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讓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大致上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未有條文保留,初審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然而,外界質疑修法通過後,恐造成民眾訴訟上的不便及增加訴訟成本。

在行政訴訟法修法上,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行之。相關認定標準及巡迴法庭的開庭辦法等,由司法院定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行政訴訟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為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並審酌地方行政法院軟硬體建置、人力逐步到位及案件負荷量情形,三讀條文規範,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不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150 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次修法也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的機制,及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並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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