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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山林與天空 氣候變遷法的局外人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住民族為何對於氣遷法如此冷漠?」

這事讓筆者極為訝異,除了接觸的立法委員會當面說出:「原來氣候變遷法跟我們有關喔?」多數族人關注的程度更遠低尋常,當我們窄於受身份界定關注的法政議題時,自然會直觀意識到我們僅和某些權利管制有關,例如人格權的身份法釋憲和主張分流的自治法,卻也容易忽視其它法律對於原住民族更為深遠的影響。

除了環境議題本身的冷門,環境保護主義論者長期以來在青睞某種文化觀點能為其辯護時,浪漫將原住民文化置放在一種新穎的解釋,為其所用。因此除了厭惡被代理,故斥於被翻譯的抵制,推拒參與議題,相對的我們也無法知悉法律控制手段的成因。

當無法全盤觀察局勢,殖民者更容易餵食政策風向,讓原住民族鬥爭者貪食且偏視,反忽略掉執政者的主要行動。尤其施點手段要我們這種無關緊要的對手別鬧場,壞了局面。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等團體先前和跨黨派原住民族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疾呼因應氣候變遷的相關修法,應納入原住民族的角色,重視原住民族的權益。
圖片來源:中央社

從國際局勢的戰略考量也顯現一件事實,原權鬥爭僅能在轄內遊走的現實。當我們老把心眼放在希望「壞人要對我好」,卻不「跟壞人競爭影響力」;這便是種原權的綏靖主義,短視而退讓。

當台灣用 Taiwan Can Help 這種幫助者形象表現於國際社會,不僅協助馬紹爾群島成立「台馬氣候變遷調適應變基金」、「台馬農業合作協定」的修訂,過去還透過國合會(TaiwanICDF)等法人,就氣候變遷對外進行多項的援助計劃和捐款;但對內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卻遺棄原住民族,這種表裡不一正是因為利益順位不同。

氣遷法的利益地位跟促轉排除原住民族,或其它原住民族它內法分配戰略位置不同;差別在於,它是「多邊關稅的戰略組織」源於世界經濟產業鏈強制嵌入了「氣候行動條件」。在被夾殺在內部與國際壓力下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自會選擇於著重於企業、財團、國際經濟競爭考量的管制手段和修法目的,力圖在國際競爭中保有自身的經濟秩序,當作該法案最最迫切利益。

反觀不影響統治局面時,餵食點名義上的權利,像姓名權或油嘴滑舌的自治分流立法,我們便不由自主的蜂擁而至。

從這可以看出其它內法制定時,衡量道德的容忍性較寬。對內即便藉由犧牲原住民族及其它社會少數的權利,都可以視為整體利益考量下的必要之惡。

原住民族社會千萬不要誤解該法是處理內部的環境管制法律,環保署從公告起參與的政府機關一直是以財政、經濟、外交為主體的討論,牽涉到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的部分,從草擬初就被排除在外,各種排除入法更作實山林的國家化公共化,也強化社會大眾對待原權的價值。

而這種制度性的提前退場,比起其它內法的鬥爭,正暗示不正義的延續是受國際情勢可容許的措施,而原住民族實則是被驅逐出主體之外。

本文為原住民氣候變遷聯盟發言人 Namoh Nofu 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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