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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獼猴屬受保護一般類野生動物 捕捉飼養仍開罰

有些民眾誤以為台灣獼猴已列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捕捉或狩獵;花蓮縣政府1日指出,任意捕捉台灣獼猴等一般類野生動物當寵物或宰殺,仍可依法開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太管處提供)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獼猴猖獗,搶食作物讓農民苦惱,有些民眾誤以為已列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以捕捉或狩獵;花蓮縣府指出,任意捕捉獼猴等一般類野生動物當寵物或宰殺,仍開罰。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今天發布訊息表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自 2019 年 1 月公告修正後,台灣獼猴、山羌、白鼻心、大田鷸、龜殼花、雨傘節、眼鏡蛇、短肢攀蜥 8 種野生動物,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許多民眾誤以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以任意捕捉或狩獵,使花蓮各地出現多起違法捕捉飼養或狩獵山羌、獼猴等案件。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任意捕捉獼猴或山羌等「一般類野生動物」回家飼養當寵物或宰殺,將面臨新台幣 6至 30 萬元罰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若違反規定,未經申請許可者,將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陳淑雯指出,除公告修正前原已在花蓮縣登記在案的一般類野生動物得繼續飼養並持續列管與接受查核外,如有發現新飼養的個體,將嚴格追查來源,若查獲將裁罰6至 30 萬元。

另外,經營野生動物的繁殖或買賣者,應依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向縣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

農業處表示,目前全台並無任何業者取得繁殖、販售台灣獼猴的許可,若店家及民眾私下繁殖或販賣台灣獼猴,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農業處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因為猴子小時候看起來可愛就隨意飼養,在野外遇到猴群也要保持「不干擾、不餵食、不接觸」的三不守則,才能保護野生動物與自身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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