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說,台北市都更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越權恣意調整薪給,在2018 、 2019 年度獨領逾新台幣百萬元鉅額獎金,台北市都發局監督流於形式、北市府遲未訂定監督財團法人規定,通過糾正。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委蔡崇義、葉宜津調查發現,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恣意在委任契約調整薪給條件,支領獨有平時考績獎金,及無須考核就明定獎金基數,未依規定提報董事長同意,甚且越權代執行長決定其基數月數,以核發高額平時考績獎金,違反組織規章等相關規定。
監委表示,但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每年監督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任由洪志生在 2018 年度支領總計 11.5 個月薪、高達新台幣 127 萬 6500 元的鉅額獎金,及部分職員也支領 4.5 個月薪獎金,都發局仍補助該中心 1433 萬元,違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
監委指出,在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後,台北市政府遲未就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規定,坐視洪志生在 2019 年度支領總計超逾 13.5 個月薪、高達 155 萬 8500 元的鉅額獎金後,北市府才亡羊補牢,訂定相關監督規定,確有重大違法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