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開花母蟹等蟳蟹類,今天起至 12 月底期間一律禁捕,漁船或漁民誤捕,不論死活應立即放回大海,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也不得販售,否則依法裁處。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告訴中央社記者,農委會漁業署在今年7月間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今天8月1日起生效。
縣府農漁局表示,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包括有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俗稱沙蟹或花市)、善泳蟹(俗稱石蟹)、旭蟹等5種蟹蟳類,其中除旭蟹與善泳蟹等甲殼寬未滿6至7公分,其餘蟹蟳甲殼寬未滿9公分,自8月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的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農漁局表示,澎湖有不少捕蟹船,籲請漁船或漁民遵守規定,在海上誤捕禁止捕撈的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的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先行置放維生設備容器中,並限在漁船進港後 12 小時內放回海中,至於經中央核准捕撈蟳蟹類進行學術研究,則不受管制。
農漁局指出,漁船或漁民違反規定捕撈或販售開花母蟹者,依漁業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漁船規避、妨礙或拒絕指派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者,嚴重者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處分或撒照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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