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民團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跨國同婚應不限個案,全面開放。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目前沒有一對跨國同性伴侶被法院拒絕結婚,但內政部卻認為判決只是個案認定。
台日跨國同志伴侶阿樹與有吉英三郎赴台北市大安區戶政所登記結婚遭拒興訟。法院在 7 月 21 日判決勝訴,令戶政所須為 2 人登記結婚,可上訴。內政部日前表示,予以尊重,也尊重戶政事務所上訴權利。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及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等民團,以及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天一同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重視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的權益,儘快完成修法。
簡至潔表示,有吉與阿樹是第四例勝訴的判決,目前沒有一對跨國同性伴侶被法院拒絕結婚,但內政報持續認為這些判決只是個案認定,無法擴及他人。
簡至潔指出,當法院都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可例外不適用外國(日本)法律, 讓有吉與阿樹可以結婚,為何其他跨國同性伴侶,尤其是台日同性伴侶不能依同一法律邏輯結婚。
與會的台日同性伴侶 Amber 表示,她跟日籍女友 Tomo 在一起六年,一直很想生活在一起,3 年前透過成立公司,讓女友拿到工作簽證,如今她的女友很想回家看看,但因為疫情,害怕回去後就無法再來台灣,也讓他們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感到無助,希望可以順利結婚,不用再擔心。
同是台日伴侶的 Andrew 指出,明明都在同一個日本法及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框架下,有吉與阿樹可以登記結婚,但其他台日同性伴侶卻無法,這實在是非常荒謬且不公平的行為,難道所有台日同性伴侶都必須透過訴訟才能獲得結婚的權利。
王婉諭表示,目前法院已判決 4 對跨國同性伴侶勝訴可結婚,現在應檢討相關法律的修正及適用範圍,如果跨國同婚只能透過一次次的判決來處理,不僅非常荒謬,也浪費司法資源。時代力量早就提出涉民法的修法草案,希望司法院也儘速將版本送進立法院,呼籲立院下會期能儘速排審,保障跨國同婚的權利。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布,同年 5 月 24 日正式生效,國民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司法院去年 1 月 22 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現正由行政院會銜中,會銜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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