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去年 8 月間駕駛柴油車到新竹縣一家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員工誤加 95 無鉛汽油,導致王男車子損害。王男求償近 30 萬元。台北地院判決加油站須賠償王男8萬 3500 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 8 月 16 日駕駛自用小客車到新竹縣一家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員工誤將 95 無鉛汽油加入王男限柴油專用的車輛,導致車輛受損無法發動,王男請拖吊業者將車拖到車廠維修,期間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及租用車輛通勤。
王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油站支付拖吊費新台幣 1500 元、車輛維修費 23 萬 2728 元、代步交通費 3 萬 9615 元。
加油站表示,員工在事發當天的確加錯油,王男車輛經原廠修車廠的專業技師清理油箱、更換柴油濾清器及相關檢修及測試後,已恢復正常運作,因無相關零件損壞故不需更換,維修費共計 4367 元。
加油站指出,王男拒絕原廠維修方式而拒絕交車,並單方面要求更新相關零件,索費超過 20 萬元,但此非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也產生數十天的交通費用,加油站無法全數承受。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車輛拖吊費用是事故後的必要支出,應予准許;車輛維修費用扣除折舊後,應賠償5萬 4000 元;代步交通費應賠償 2 萬 8000 元,總計應賠償 8 萬 3500 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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