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林姓男子今年 6 月 5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方攔查送辦,法官審理時發現林男已是第 6 次酒駕犯行,認為林男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道路通行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男於 6 月 4 日下午 4 時許飲用紅酒 1 瓶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隔日凌晨騎乘機車上路,3 時許行經永康區永平街與永二街口時遭警方攔查,並測得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47 毫克,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
判決中指出,林男先前因 3 次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犯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4 個月、4 個月確定,最後一次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日期為西元 2010 年 12 月 23 日,之後再犯第 4、5 次酒醉駕車,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 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5 萬元確定,此次已是第 6 次犯行。
判決中指出,顯見林男除漠視自己安危,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對交通往來已造成高度危險,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參酌林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1 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