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苑工商林姓舉重學生在梓官國中代訓時,搬樹遭壓傷癱瘓,他向 2 校請求國賠,一審判林男敗訴,二審判梓官國中應賠 533 萬多元,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賠 1633 萬多元。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下午 5 時判決,高雄梓官國中除了先前已判決須賠的新台幣 533 萬多元,應再賠償 1100 多萬元,總計應賠 1633 萬多元。其餘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原為高雄市梓官國中舉重隊的林姓男學生在西元 2016 年畢業後,因新學校高苑工商沒有舉重教練和設備,因此協議由高苑工商委由梓官國中代訓,林男也定期回到母校接受原黃姓教練指導。
然而, 2016 年 10 月颱風過境重創梓官國中,造成校園部分建物毀損,樹木傾折,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和黃姓教練便請林男和 5 名舉重隊員整理校園,搬運遭吹倒樹木。不料在眾人準備將一棵大樹木放下時,林男因走避不及遭壓到,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
由於林男原本可望靠舉重闖出一片天卻一夕癱瘓,家屬於是代為向梓官國中、高苑工商請求國賠 2200 多萬元;期間並和黃姓總務主任及黃姓教練以 220 萬元達成和解。
橋頭地院一審依大家都是自願幫忙整理校園,判決林男敗訴,但二審高雄高分院改依求償有據,判決梓官國中應賠 533 萬 7005 元,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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