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的呂姓男郵差 5 年前騎車在北巿某交岔路口,因號誌燈故障致東西向及南北向均呈綠燈,遭汽車撞上致腰椎受傷,因擔心影響生育能力等提告求國賠。法院今判獲賠 133 萬多元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呂姓男子在 2017 年 3 月 13 日上午近 7 時,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安和路二段與敦化南路二段的交岔路口時,因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負責管理維護的號誌燈故障,東西向及南北向均呈綠燈,導致呂男與一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呂男受有腰背部疼痛、雙下肢痛、麻、無力、左側坐骨神經痛及腰椎椎間盤突出等傷害。
呂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主張他是郵差,平時主要工作是騎機車遞送郵件,但因受傷多次請假且行動困難,已無法如同往常騎機車送郵件,而且日常生活起居也因腰椎傷勢造成不便,如果沒有妥善治療及復建,恐會影響生育能力,他還沒結婚生子。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事故肇事原因為號誌燈運作異常,號誌燈不具綠燈號誌可直行的安全功能,而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在事故發生約 20 分鐘後,經通報始知悉號誌燈異常並前往修繕,可認其內部對於本件號誌燈異常並無監控機制。
一審認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對於本件號誌燈的管理維護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償呂男勞動能力減損、復健治療等共計 133 萬 2154 元。
案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金額,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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