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雅圖咖啡混豆案一審審結,卻意外爆出檢察官操守疑雲的案外案,引起許多關注,西雅圖董事長也對外喊冤,同時檢調也分案偵辦,並認為此案法官見解與最高法院對於頂新混油一案不同,因此提出上訴,認為屬於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的「攙偽或假冒」。
食安法的模糊界線,讓人難以捉模
以去年一款「杉林溪高山烏龍茶」為例,其混合越南茶比例達到台灣茶的 10 倍,並標示產地地為台灣,經台北市衛生局抽驗化驗判定為「境外茶」,雄檢進一步偵查發現是上游廠商,因茶葉來源短缺才混摻境外茶,檢方考量他認罪,且銷毀境外茶業,處分緩起訴,並要求許男支付公庫 70 萬元。
近年也有多起違法使用有害人體之虞的工業添加物,取代同成分食品級添加物的案件,卻有不少案件明確查獲不當添加,最終卻無罪、緩刑或僅行政罰鍰,而此案僅是為了調和風味,雖有差異不大的價差,卻無品質上的優劣差異,退萬步言之,如果僅是為了牟利,大可採用義式濃縮常見的阿豆羅豆各 50% 比例,或以次級阿拉比卡豆混充,不僅不會違反相關法令,價差甚至是數倍之多。
富商成為地檢署的待宰羔羊
正是因為此類案件大多涉及龐大金額與企業利益,刑法 255 條大多數屬於輕罪緩起訴處分或認罪緩刑,纏訟與否完全取決於檢察體系,不僅讓刑法成為企業間商譽訴訟攻防的一環,更讓許多檢察體系的不法份子,難以把持操守,成為藉機認識富商或敲詐富商謀取自身利益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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