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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2460元餐費 國安局3官員獲緩刑

國安局劉姓、黃姓、杜姓官員涉未與媒體主管餐敘,仍詐領新台幣 2460 元餐費。士林地院今天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判刑 1 年,考量 3 人坦承犯行、繳回餐費,均緩刑 2 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西元 2018 年 1 月間,時任國家安全局劉姓秘書室主任、黃姓公關組副組長、杜姓公關組編審等 3 人負責公關聯絡工作,一同前往一家媒體拜訪主管並邀約聚餐,因媒體主管另有要事而不克出席。

劉姓官員等人拜會媒體主管後,前往台北市內湖區一家餐廳用餐,並由杜姓公關組編審先行支付餐費共 2460 元,事後推由杜男以與工作對象聚餐為由辦理核銷,向國安局詐得餐費 2460 元。

士林地方檢察署原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起訴劉姓官員等 3 人,審理期間以劉姓官員等 3 人是以辦理公關事務人員的身分施以詐術,而非利用工作內容或職務上衍生機會詐財,所為與職務無關,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詐欺取財等罪。

士院認為,劉姓官員等 3 人以一行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取財罪,從較重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士院審酌,劉姓官員等 3 人未謹慎瞭解公關餐費核銷規定,認為可以在公關對象未到場的情況下申請餐費,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但考量 3 人均坦承犯行並在調查期間繳回 2460 元,各判處有期徒刑 1 年,且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 2 年。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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