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有匿名帳號在 ptt 帶風向,貼出這個圖,說台灣還不是要求外國廠商提供製程跟配方比例。
然後一堆廢物又高潮了,說你看台灣還不是沒遵守自由貿易原則。(整天胳臂往外彎也是很奇葩!)我說你們這些文盲可不可以往左邊看一下,
那個項目名稱是「食品添加物」,台灣要求外國廠商提供的,是「食品添加物」的製程跟配方,不是「食品」的製程跟配方。
我想不是文盲都看得懂其中的差別啦!
如果你往下看,有一個例子,就是進口食品被檢出「未標示的防腐劑、甜味劑或其他食品添加物」,那政府不能要求外國廠商提出說明嗎?什麼叫張冠李戴?這個就是!一堆人以為自己認識字,就懂法律,結果就算是中文,你也是沒看懂啦!可憐哪!
台灣對於自己廠商生產的食品添加物,也是採取嚴格管制措施,廠商生產「食品添加物」的製造,都要政府核准後才能生產,一次給 1-5 年的執照,政府要完全知道這些廠商生產的東西是什麼。台灣用一樣標準要求外國廠商,符合國民待遇原則。
相關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同條第 3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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