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澳栽培漁業區嚴姓、李姓巡守隊員,不滿劉姓男子等 8 名立槳遊客闖入東奧海域遊憩,雙方爆發衝突。劉男等人提告嚴、李強制等罪。高院判 2 巡守員拘役 15 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嚴姓、李姓男子接受宜蘭縣政府委託,執行海域保育區巡護任務,2 人於西元 2021 年 8 月 15 日上午駕駛船隻航行在宜蘭縣蘇澳鎮東澳海域處,發現劉男等 8 名立槳( SUP 板)遊客於該處海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嚴男、李男認為 8 人影響生態環境及漁船航道安全,隨即駕駛船隻靠近,要請 8 人前往海巡署說明,但 8 人不願配合,船長嚴男要求船員李男將船隻駛於該批遊客後方,雙方發生口角糾紛及衝突。
判決表示,劉男的立槳板頭被船隻撞擊而翻板落海,李男當時伸手要拉劉男上船,但劉男閃躲,李男要求對方交出裝有身分證、手機的防水包,甚至報車號,都遭拒絕。李男企圖用繩子勾立槳板、把人拉去海巡署,因沒勾成,過程中一度飆罵劉男等人。
劉男及另外 4 名立槳遊客事發後到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提告,宜蘭地檢署依強制未遂、公然侮辱等罪嫌起訴嚴男、李男。
嚴男、李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劉男等人乘坐立槳板進入宜蘭縣政府公告為保育區內的愛情鎖海灘(秘境)前,跳下立槳板,踩踏水底生物,再連人及立槳板登上海灘,損及該區域的水底生物,他們是基於職責要求劉男等人到海巡署說明,並無強制未遂犯意。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案發時立槳遊客應僅站在岸邊拿著自己的立槳準備離開,並未有潛入水下遊玩,或有故意踩踏到水底生物的行為,嚴男、李男所為是以暴力介入、自行執行公權力,各判刑拘役 15 天,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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