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外籍漁工去年在海上作業時身體不適,漁業署建議漁船立即赴日本將人送醫,但張姓船主指示擔任船長的兒子返台後再送醫但漁工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這對父子。
宜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蘇澳籍漁船「金瑞福 6 號」在去年 5 月僱用 1 名印尼籍男子及另外 7 人擔任船員,從事出海捕魚作業,依船員法規定,船長應對船員有保護與照料的義務。
檢方表示,這艘漁船在去年 6 月 2 日從蘇澳港出海捕魚;去年 7 月 23 日晚間,漁船位於距離日本石卷港東南方約 240 浬處,一名印尼籍漁工突然倒地不起,口吐白沫,手部呈現捲曲狀態,其他船員趕緊通報張姓船長和黃姓輪機長。
這名印尼籍漁工之後被抬到船上寢室觀察照護,張姓船長以衛星電話聯繫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電台再進一步通報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組;遠洋漁業組隨即聯繫張姓船長和張姓船主瞭解狀況,並指示漁船與電台連絡,由電台連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對漁工進行傷病評量。
起訴書指出,當晚醫院就提出傷病評量,認為這名身體不適漁工應立即送醫,經遠洋漁業組告知張姓父子,已向日本請求外交協助,建議漁船立即停止作業,前往日本港口,將漁工送醫,但張姓船主認為沒有必要,指示兒子駕船返台就醫,於是張姓船長依照父親指示折返回台。
檢方表示,事發隔日下午,海巡署接獲指示,派新竹艦前往漁船所在的海上位置,協助救護,但新竹艦與漁船在海上會合後,印尼籍漁工已無呼吸心跳,經新竹艦醫官施以心肺復甦術之後,仍在去年 7 月 27 日下午死亡。
檢方認為,張姓船主、張姓船長所為,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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