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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uinceMedia

這個案子的觀察重點在於:

  1. 如果是外國人,除非對方國家也允許台灣人民請求國賠(互惠原則),不然不能請求國賠。
  2. 中國人民不是台灣人民,但在法律概念上(兩岸人民條例),他也不是外國人。
  3. 如果要解釋成中國人民是中華民國人,背離一般人想法(中國人也不認為他們是中華民國人吧?),會被笑死。
  4. 法官不想做這個判斷,就發函給陸委會。
    (其實法律解釋,法官說了算,什麼時候鳥過政府機關的見解了?不過當法官不想判斷時,就會問行政機關意見,再以他們意見做判斷。)
  5. 陸委會收文後,也知道這個是燙手山芋,
    就回一個輕飄飄的函,說:「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關鍵字:基於人權保障)(不是因為他是台灣人民)。

  6. 法務部於 82 年 8 月 5 日也有一個函文(82)法律決字第 16337 號函釋「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7. 既然行政機關都這麼說了,法院就樂得引用,中國人民在台灣因為公共設施受傷死亡,可以請求國賠。
  8. 二審更好笑,直接用「準據法,雙方合意適用台灣法律」當理由,就直接適用國賠法。合意適用台灣法律,就不用討論中國人民是否有國賠法適用的問題了嗎?這個算判決不附理由吧?(看似有附理由,其實沒有,根本是直接跳到結論)。

結果就是,中國人沒繳稅給台灣政府,台灣政府卻比中國政府更照顧中國人民,還把中國人民當成自己人民,怎麼看都覺得奇怪甚至好笑。

這就是奇幻憲法概念下奇怪法律(兩岸人民條例)下產生的詭異判決。

圖片來源:取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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