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高中學生疑遭師長霸凌輕生,台中市教育局今天公布退回學校調查報告,並決議處分校長記大過 1 次及拔除職務。校方對於教育局決議表示尊重,當事人則並未回應。
台中市某高中生疑遭師長霸凌今年 2 月輕生,台中市教育局 3 月 24 日將校長等涉案人員調離現職,其中前學務主任暫時停聘 3 個月,日前校事會議決議,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以及 2 名學務創新人員有不當管教,各別移送考核會、相關委員會議處。
教育局昨日正式接獲學校函送的調查報告及校事會議紀錄,經檢視,前學務主任涉有不當管教,而且情節重大,教育局表示,調查報告已發函退回學校,要求依教師法規定將前學務主任移送「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進行審議,予以嚴懲嚴辦,最重不排除解聘。
有關校長的懲處,教育局今天召開校長考核會議檢討究責,認定校長在事件發生後,消極處理,致延誤啟動調查時機,事件擴大,也未見領導統御能力,管理失當,因此決議處分記大過1次外,並認為已不適任校長,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解除校長職務。
對於教育局做出的決議,相關人員並未回應,而校方則表示,不予置評,並予以尊重。
這所高中前學生自治會幹部則呼籲市長盧秀燕務必慎重處理這個案件,做出公正的懲處,而不是為了迎合風向就犧牲相關師長,他強調,很多師長都很認真教學及關心學生,不希望看到師長得到不合理的懲處。
至於相關人員是否涉及刑責,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告訴中央社記者,根據刑法規定,必須造成身體實際傷害才涉刑責,刑法上針對羞辱或沒有成傷的霸凌而輕生並無規範,現行法令只有針對遭性侵害致羞憤而輕生或致重傷可處徒刑。
李善植指出,因為刑法目前沒有針對霸凌有規定,所以目前相關人員只能先依行政法令處分,他呼籲立法單位可以重新修法,將相關刑責也能列入霸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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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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